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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40條

第 七 章 僱用獎助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超過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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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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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