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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42條

雇主僱用第三十八條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核發或撤銷僱用獎助之情形,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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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