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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2條

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 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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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