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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5條

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 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 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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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況調查。二…第3條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第4條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一、普通…第6條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土地重劃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第7條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第8條主管機關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載明權利義務關係。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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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