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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第7條

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 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 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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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