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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規範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與促銷活動之管理,目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活動之公平合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2-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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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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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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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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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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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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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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