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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5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第3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第4條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第6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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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