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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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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第4條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第5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第6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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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