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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規範學位授予的相關事項,包括學位的種類、授予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標準等,以確保學位授予的品質和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3-2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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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 究領域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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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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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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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 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
第十條
之專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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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學校依本法
第七條之二
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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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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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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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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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本法
第十五條
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 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 法
第十四條
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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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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