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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4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5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3條
(刪除)
第4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5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
第5-1條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第7條
(刪除)
第8條
(刪除)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第1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5-1條
看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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