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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14條

學校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入學後之預防接種工作。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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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