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衛生法 › 第6條

學校衛生法 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學校衛生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