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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第17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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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