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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第3條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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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一、設置廚房:(一)國立大學附…第4條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第5條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第6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第7條本部得至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學校執行本辦法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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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