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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第5條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 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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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