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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第4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並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改善者,並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七、學生名冊。 學校已就供應午餐領有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相關補助。 學生已領有與補助午餐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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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