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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獎勵、補助,指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學校之獎勵、補助;所稱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指學校法人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扣除附屬機構之收益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經費後之金額。 前項學校法人設有多所學校者,學校主管機關對個別學校之獎勵、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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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公益監察人應了解學校運作,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為公益監察人:一、有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年滿七十歲。…第5條法人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派任期間最長不得逾四年;其派任起迄時間,不受學校法人監察人聘任…第6條學校法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情形,法人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者,並…第7條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第8條公益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行指派人選:一、經指派為公益監察…第9條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第10條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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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