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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7條

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並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除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外,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其有違反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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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