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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9條

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免派之。 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認已無必要或情形已有改善時,得免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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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