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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5條

法人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派任期間最長不得逾四年;其派任起迄時間,不受學校法人監察人聘任起迄時間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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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