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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第16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專案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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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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