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第17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前項所定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