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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法人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評估改善並送董事會,且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監察人接獲學校法人或學校稽核報告,對學校法人或學校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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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