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7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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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