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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準用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三、已商業運轉之電信服務。 四、同一申請人曾獲准相同之商業驗證電信服務。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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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