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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三 節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執照應記載事項、申請資格及用戶人數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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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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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