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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一 節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第27條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事項: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第34條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第42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的其他條文

第9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第10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第11條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第12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第14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第15條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第16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第17條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第18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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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