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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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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