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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電臺作連續發射試驗時,應於開始與結束時各發送核定之呼號至少一次。
AI 白話解釋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第16條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第17條電臺頻率之誤差及混附發射功率,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各類無線電臺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第18條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二、執照逾期。三、執照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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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