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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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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電臺頻率之誤差及混附發射功率,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各類無線電臺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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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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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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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條
看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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