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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第11條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1條
前條簽訂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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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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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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