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第12條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 一、審查通過。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 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