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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 一、審查通過。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 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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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