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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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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