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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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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