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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場所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申請延長之事由及日數。 三、改善目標、改善時程及進度、具體改善措施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四、改善期間所採取之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由場所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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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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