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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 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 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 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 七、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前項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撰寫並據以執行,其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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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