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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各款所列公私場所,應依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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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