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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 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 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 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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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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