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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第108條
家事事件法 第108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
第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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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事事件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0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3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
第178條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
第184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第185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關於停止強…
「親子非訟事件」的其他條文
第104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
第105條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
第106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
第107條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第109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第110條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
第111條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
第112條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二、特…
第113條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 第107條
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
第10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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