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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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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