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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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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25條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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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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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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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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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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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
第33條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
第34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抗告法…
第35條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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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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