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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35條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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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