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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第29條
家事事件法 第29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
第三十三條
、
第三十六條
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
第三十三條
、
第三十六條
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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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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