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法 › 第29條

家事事件法 第29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