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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為國內學分證明者,包括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證明,及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取得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 申請人修畢之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與前條第三項附表所列科目不同時,申請人應檢具授課大綱、使用教材及授課教師基本資料,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認。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前項之證明文件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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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一、國內、外之大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一、國內、外之大學…第4條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證明書遺…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時,應設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第7條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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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