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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 一、國內、外之大學家庭教育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名稱內含家庭之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二、國內、外之大學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或繼續教育、幼兒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社會工作、生活科學、生活應用科學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國內、外之大學非前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修畢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國內、外之大學非第一款及第二款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取得國外相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書,並具國內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國內、外之大學擔任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教學之專任教師,並具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其科目及學分數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指在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範圍之相關活動及服務。 前項工作經驗年資計算規定如下,並得合併計算: 一、全職:覈實計算。 二、兼職:折半計算。 三、志願服務工作: (一)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採計一年。 (二)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採計二年。 (三)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採計三年。 前項第三款志願服務工作之認定,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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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第4條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證明書遺…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時,應設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第7條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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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