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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9條

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承領人不能自耕時, 得申請政府收回,另行放領,並依其所付之地價一次發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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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