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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 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 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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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