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第30條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30條

耕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由政府收回其承領耕地外,其所 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者。  三 承領後欠繳地價逾期四月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