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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8條

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地價繳清以 後如有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或供工業用或供建築用者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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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