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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規範實驗動物的來源、分類、品質管控、使用範圍與管理事項,以確保實驗動物之適當使用與人畜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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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3-02・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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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實驗動物種類為小鼠、大鼠、倉鼠、天竺鼠、沙鼠、尼羅河鼠、斑馬魚、兔、豬、牛、羊、馬、鹿、雞、鴨、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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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法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以下簡稱應用機構),其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監督該機構之實驗動物來源,並以下列來源為限: 一、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取得國際實驗動物管理評鑑及認證協會(以下簡稱AAALAC)認可,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 二、國外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符合輸出國動物供應規定。 三、應用機構自行繁殖應用。 四、學術交流取得:應經雙方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五、兔:除由前四款來源之一取得外,並得由其他應用機構取得,並應經該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六、豬、牛、羊、馬、鹿、雞、鴨、鵝:除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來源之一取得外,並得由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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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驗動物之來源不得為野外捕捉。但經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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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款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取得AAALAC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違反本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核可;核可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機構取得AAALAC認可之有效期限。 前項核可之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機構應檢具取得AAALAC續評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經核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AAALAC取消認可,應廢止其核可。 二、有違反本法規定,經處罰確定之情形,得廢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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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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